原告王某(系死者妻子)、周某(系死者女儿)、王某(系死者母亲),住杭州市萧山区。
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春萍,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姜某,被告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,委托代理人黄某
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,住所地杭州市xx写字楼2101室。负责人陈某,总经理。
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、周某、王某诉被告姜某、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、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。依法由审判员殷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
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12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、周某、王某因亲属在事故中死亡造成的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、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393000元,于2013年1月8日前付清;
二、姜某赔偿王某、周某、王某因亲属在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140000元,已支付100000元,尚应支付40000元,于2012年12月18日前付清;
三、王某、周某、王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;
四、本次事故相关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,今后双方无涉。
案件受理费7942元,减半交纳3971元,由王某、周某、王某负担1971元,姜某赔偿2000元。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,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上述协议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审判员 殷xx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颜xx